边学边练 / 背景资料


   矛盾是自然、社会以及人的思维中客观的和普遍的现象,但每一具体事物的矛盾又是各不相同的,因此要深刻理解对立统一规律就必须把握矛盾普遍性与矛盾特殊性的辩证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主要有两种含义:其一指世界上矛盾存在的普遍性,即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其二指同类事物矛盾性质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 矛盾的特殊性指不同事物矛盾的性质、地位、作用及解决方式等的差别性与特点,即矛盾的个性。表现为矛盾性质与阶段的特殊性、矛盾地位与作用的特殊性、矛盾解决方式的特殊性。

    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即共性与个性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其一是相互区别,即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其二是相互依存,即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个性就没有共性,共性统摄个性,没有无共性的个性。其三是相互转化,即随事物的发展和条件的变化,共性与个性可以相互过渡、相互转化。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具有重要意义。正如毛泽东所说,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基本原则的哲学基础,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理论指南。

    深入研究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还应对
矛盾普遍性及其意义①、矛盾特殊性及其意②有具体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