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的客体是主体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回答的是“认识什么”。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从可能性来说,物质世界的各种事物都可以成为认识的客体,但从现实性来说,只有主体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客观事物,才能成为现实的认识客体。随着人类实践活动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发展,认识客体的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也不断地丰富和发展。 认识的客体具有多种属性。一是任何认识客体都是不依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具有客观性。二是任何认识客体都是作为认识主体的认识对象的现实存在物,具有对象性。三是任何认识客体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进入认识主体的实践和认识范围,从而成为现实的认识客体的,具有社会历史性。 认识客体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基本形式有三种:作为认识对象的自然界的事物和现象,包括天然的自然和人化的自然,称为自然客体;作为认识对象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关系称为社会客体;作为认识对象的人类精神生产成果,包括作为认识对象的主体自己的意识和他人的意识,则称为精神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