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认识的主体回答的是“谁来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认识的主体是处于一定社会条件和社会关系之中、从事一定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从可能性来说,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认识的主体,但在现实的认识过程中,人只有从事某一领域的实践,才能获得那一领域的认识,因此必须用实践的观点来界定认识的主体。 作为认识主体的人,有四个主要特征:一是自然性。因为人一方面具有生理属性和肉体存在,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作为自然之子,其存在与发展又离不开与自然界的物质、能量交换。二是社会性。人是在劳动中形成、存在和发展的,而劳动本身就是社会性活动,因此人是在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条件中成为实践主体和认识主体的。三是意识性。人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都是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这是人的活动与一般动物活动本质区别之一。四是实践性。动物只能进行消极地适应环境的活动,而人从事的是积极改造环境的实践。其中社会性和实践性作为认识主体的人的最主要的特征。 认识主体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基本形式包括个体主体,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从事相对独立的实践活动的个人;群体主体,是指以经济、政治或思想文化为纽带结合起来的,从事共同的实践活动的社会群体,如民族、阶级、政党等;社会主体,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以社会关系维系的个人和团体的总和,它是主体的最高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