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权的内涵与外延 关于产权的内涵与外延,在经济理论上存在着多种解释。刘伟在《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产权制度解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提出:(1)产权区别于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所有权范畴最核心、最本质的是说明财产的隶属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处置权,其功能最根本的在于明确财产权利的排他性。而产权概念则是更为宽泛的范畴,它可以包括所有权以及与之不同但相联系的收益权、交易权、支配权等等,也包括与所有权有别且联系可能并不直接的一系列财产权,如委托一代理制下发生的代理权、经营权、使用权,在公司制度下集合的公司法人产权与股东所有权的区别就更加显著。(2)在产权权利束中如何划分其中所包括的权利结构,并无定论。人们可以从经济学角度去划分,也可以从法学角度去划分。人们可以将其区分为所有权、隶属权、处置权、收益权、经营权、使用权;也可将其区分为所有权、支配权、分配权、使用权;还可以区分为占有权、交易权、剩余索取权等等。但有两方面的问题必须注意:一方面,无论作怎样的结构划分,必须明确各种权能相互间的关系,尤其是要说明产权束中不同权利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程度。否则,结构划分便无意义。另一方面在区分产权各项权能时,应区分是从财产使用价值形态出发还是从财产价值形态出发,从不同形态出发对产权权能的划分可能完全不同。(3)如果需要以产权概念作为有别于所有权并且不包括所有权含义的范畴为讨论提供便利,那么,不能含混地统而论之地运用“产权”范畴,必须对所运用的“产权”范畴加以特别界定。(引自逄锦聚、洪银兴、林岗、刘伟主编《政治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 |